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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北华龙农庄面粉有限公司与李庆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龙农庄面粉有限公司,李庆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1145号原告:河北华龙农庄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东方食品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晓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庆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巨鹿县。河北华龙农庄面粉有限公司与李庆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华龙农庄面粉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华龙农庄面粉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由河北华龙农庄面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马建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