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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建川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川。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李建川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