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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文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忠,男,1993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文盲,住山东省莒南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5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5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3日晚,被告人李文忠至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田家村丁某出租房屋内,盗窃银行卡包一个,内有银行卡48张,后被告人李文忠通过取现、刷卡消费的方式将平安银行信用卡内4000元现金、建设银行银行卡内5300元现金,共计9300元盗走。2、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文忠至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尧家沟村村民韩某家中,盗窃现金200元。综上,被告人李文忠共盗窃作案2起,价值人民币9500元。2017年3月8日被告人李文忠在日照市东港区格林豪泰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文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文忠因犯盗窃罪,被告人于2012年1月5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5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另本案中被盗的银行卡包及银行卡48张已经发还被害人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建设银行取款及刷卡单,平安银行交易取现记录,建设银行账户查询记录等书证;证人尹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文忠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丁某、韩某等人的陈述;鉴定文书;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忠盗窃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文忠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忠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忠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盗物品部分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忠的犯罪所得赃款应退赔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文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文忠将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9300元退赔被害人丁晓烨;将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00元退赔被害人韩淑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苏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牟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