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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亚杰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52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亚杰,女,1967年5月19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张亚杰因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终15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除行政机关应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本案中,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受理张亚杰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对其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查找,在确定该信息属于政府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对张亚杰作出并送达了房山区长阳镇(2015)第113号-告《答复告知书》,且将相关内容以复制件的形式邮寄送达张亚杰,符合上述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张亚杰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亦无不当。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亚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张亚杰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亚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