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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民选与被告胡永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选,胡永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548号原告:李民选,男,1972年4月7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胡永权,男,198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原告李民选与被告胡永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民选于2017年7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民选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民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民选负担。审判员  彭兵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