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民选与被告胡永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选,胡永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548号原告:李民选,男,1972年4月7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胡永权,男,198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原告李民选与被告胡永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民选于2017年7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民选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民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民选负担。审判员 彭兵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