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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俊义、李珂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义,李珂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624号申请执行人:杨俊义,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李珂峰,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俊义与被执行人李珂峰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4159.71元及利息,执行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金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