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春林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51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春林,男,1953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继珍(李春林之妻),1962年12月28日出生。申请再审人李春林因村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3行终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春林所诉的审批行为发生于2014年2月20日,李春林于2014年9月19日已经知道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之内容,其于2016年10月31日针对上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超过前述2年的起诉期限。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春林的起诉并无不当,李春林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春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