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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范术文与郭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术文,郭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529号原告:范术文,女,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郭永林,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范术文与郭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范术文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术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范术文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