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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鞠某、刘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某,刘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鞠某、刘某。被执行人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某、刘某与被执行人唐某继承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重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唐某应给付鞠某、刘某18,8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重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8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卞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