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鞠某、刘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某,刘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鞠某、刘某。被执行人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某、刘某与被执行人唐某继承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重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唐某应给付鞠某、刘某18,8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重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8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卞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