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开鲁县建华镇先锋五金装潢商店与刘相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建华镇先锋五金装潢商店,刘相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1809号之一原告:开鲁县建华镇先锋五金装潢商店,住所地,开鲁县建华镇建华村。经营者:党德才,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开鲁县开鲁镇建华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相向,男,42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受理原告开鲁县建华镇先锋五金装潢商店与被告刘相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受理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对被告进行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提供明确被告,因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开鲁县建华镇先锋五金装潢商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清雪人民陪审员 邢宝恒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探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