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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傅柯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19号罪犯傅柯,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淄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3月20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2月22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30年2月21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5月6日和2015年5月10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傅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傅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傅柯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傅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对其减刑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红 利审 判 员 胡 文 伟人民陪审员 邹 玉 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柳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