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孙某信用卡诈骗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0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国相、检察员白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孙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810xx、透支额度为18,000元人民币的信用卡。从2016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孙某使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至2017年3月份,透支本金人民币16,030.63元,利息人民币1,133.83元,费用人民币5,998.47元,合计透支金额人民币23,162.93元。期间,发卡银行虽多次催收,但被告人孙某不仅拒不偿还透支款,而且改变联系方式,致使发卡银行催收工作无法进行。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后,其亲属于当日将被告人孙某所欠透支本息23,200.00元人民币偿还发卡银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证明、情况说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消费记录、信用卡催收记录表、信用卡交易流水账目表、入账汇款业务凭单、逾期客户孙某还款结清证明、证人兴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应当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在案发后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又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