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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某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825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钟某某,系该局局长。地址:某某县人民政府一楼。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某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并送达至双方,被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将罚款交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了定人社监罚字【2016】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某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旭辉审 判 员  胡朋芹代理审判员  魏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霄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