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2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勾殿阁诉被告王广民、唐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殿阁,王广民,唐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939号原告勾殿阁,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李彩霞,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民,住承德市。被告唐素莲(王广民之妻),住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了原告勾殿阁与被告王广民、唐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王广民于2016年4月至8月期间向原告购买土工膜等商品,至今尚欠原告货款312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给付,2017年3月15日,被告王广民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由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2017年5月28日,被告王广民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承诺了利息给付金额,但至今欠款及利息被告均未给付原告。被告唐素莲系被告王广民的妻子,王广民欠付原告的款项系与唐素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欠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唐素莲亦负有向原告支付欠款及利息的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12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8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