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高权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高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112681-9。法定代表人:罗斌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权,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22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要求高权支付欠款577527.96元,高权自愿在2016年12月25日前向其偿还欠款100000元,2017年1月25日前偿还77521.96元,从2017年2月开始至2017年8月止,每月25日前偿还欠款40000元,2017年9月25日前偿还剩余欠款120000元。如果高权未按约定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可就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千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0日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高权如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还款,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可就所有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高权自愿在2017年1月25日前将诉讼费4787.5元、保全费2470元,共计7257.5元,支付给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高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贵D×××××车辆。本院将被执行人高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尚有598323.03元的债权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2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