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4民初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波与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4民初395号之一原告:陈波,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陈辉,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关于原告陈波与被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7月21日14时1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585元,减半收取2292.50元,由原告陈波负担。审 判 长 赖 伟人民陪审员 忻红娣人民陪审员 姚亚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叶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