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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民初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波与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4民初395号之一原告:陈波,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陈辉,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关于原告陈波与被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7月21日14时1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585元,减半收取2292.50元,由原告陈波负担。审 判 长  赖 伟人民陪审员  忻红娣人民陪审员  姚亚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叶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