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西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001号原告:刘西兰,女,193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金世英,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系原告之子。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99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1140017501798XU。负责人:王辉,职务: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西兰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西兰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