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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3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伟杰与翁景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伟杰,翁景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116号原告:潘伟杰,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卓广,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闯法,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景坤(曾用名翁警坤),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原告潘伟杰与被告翁景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潘伟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伟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潘伟杰负担。审判员  黄奕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喜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