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江南化纤有限公司、杨守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郓城江南化纤有限公司,杨守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郓城江南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6774414XE。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春,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守彬,男,1965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敏,郓城广源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山东郓城江南化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郓城江南化纤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树峰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