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02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肖朝霞、江忠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朝霞,江忠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526号申请人:肖朝霞,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耀斌,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江忠良,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朝霞诉被告江忠良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朝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忠良银行存款25000元。如果申请错误,申请人肖朝霞愿意赔偿被申请人江忠良因保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朝霞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忠良银行存款25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卢丽娟人民陪审员  祁梦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