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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久筑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久筑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6689号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代贵,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林志,张昱沁,该公司职员。被告:久筑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工业园区53号。法定代表人:赵振林。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久筑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久筑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0880元及违约金63141元(按逾期货款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暂从2015年10月18日起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建筑涂料乳液,被告自收到原告货物后60日内付清相应的货款。否则,每逾期一天,按逾期货款的万分之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至今日,被告仍结欠原告货款280880元。被告久筑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建筑涂料乳液(产品型号为RS-3001F),单价为8.0元/公斤(为退包装桶价格)。货到后由买方在7天内进行验收,验收后7天内为产品异议期,在该期限内,没有书面异议的,视为产品质量验收合格。买方收到卖方每批次货物后,经买方验收合格后60天内付清当批次全额货款,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按应付货款每天万分之四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15年7月3日供货40960元,2015年7月23日供货120320元,2015年7月26日供货44800元,2015年8月16日供货160000元,2015年8月18日供货44800元。合计供货金额为410880元。2015年10月,被告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上述货款金额。此后,被告于2016年6月3日支付100000元,2017年4月10日支付30000元,余款28088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由购销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受领原告交付的货物,应支付对价;被告逾期未履行,构成违约,应对所欠货款人民币280880元作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结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及送货情况,本院确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结欠货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久筑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久筑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088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0元,由被告久筑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