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伍柯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柯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柯帆,男,汉族,1990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上诉人伍柯帆因与被上诉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虽递交了上诉状,但在收到法院的缴费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上诉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伍柯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