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月珍、唐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月珍,唐创,陶生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686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659号。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大庆,男,该公司博望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陶月珍,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唐创,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陶生永,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月珍、唐创、陶生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元,由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