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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长沙浩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岳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浩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岳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067号原告:长沙浩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539号马王堆陶瓷建材城AB1幢317房。被告:岳锋,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长沙浩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岳锋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因被告的住所地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村X组X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规定及“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村X组X号)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中原告长沙浩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锋于2014年5月签订了《材料买卖合同》,其中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通过合同签约所在地法院,按法律程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法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双方合同签约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岳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岳锋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双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