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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9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与邱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邱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9399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公司住址广东省。 委托代理人田嘉,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国荣,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黎明,男,汉族,住所福建省。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22536.79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邱黎明名下价值22536.7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秀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