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亚太印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亚太印花有限公司,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彩虹庄针纺有限公司,李祖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639号。负责人魏利民,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亚太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车站路。法定代表人李祖荫。被执行人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镇板桥104国道旁。法定代表人王金云。被执行人绍兴彩虹庄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建新。被执行人李祖荫,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浙江亚太印花有限公司、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彩虹庄针纺有限公司、李祖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7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浙江亚太印花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2496106.8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贷款展期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浙江亚太印花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贷款展期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浙江亚太印花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被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绍兴彩虹庄针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李祖荫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均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彩虹庄针纺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之第五项内容,即已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履行了1000万元。被执行人浙江亚太印花有限公司、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债务涉案较多,现均已歇业,其财产已被法院多案或被查封,或被部分处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祖荫其名下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山水人家4-1-2201室不动产也已被另案查封,现去向不明,经本院查找无果,已对其实施了布控措施。本案审理阶段没有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任何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执行中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名下较大存款余额;经查询本辖区内不动产管理部门,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不动产信息;本院已将浙江亚太印花有限公司、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祖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7年7月13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