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与向民、敖昌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向民,敖昌琴,向文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567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合作街道办事处顺江社区顺源环街18号。负责人:任小倩,系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命,女,汉族,系支行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向民,男,汉族,1968年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敖昌琴,女,汉族,1967年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向文杰,男,汉族,1990年7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诉被告向民、敖昌琴、向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向民、敖昌琴、向文杰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诉被告向民、敖昌琴、向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