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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代崇东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崇东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刑初302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崇东,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住眉山市东坡区崇仁镇。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1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崇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崇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1月29日晚,被告人代崇东在东坡区诗书路南段其租住的房屋里,容留王某某、宋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代崇东提供的冰毒。2017年1月29日晚22时许,被告人代崇东在东坡区修文镇中心旅馆307号房间内,容留江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代崇东提供的冰毒。2017年1月30日中午,被告人代崇东在东坡区修文镇中心旅馆304号房间内,容留宋某某、王某某及江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代崇东提供的冰毒。2017年1月30日晚,被告人代崇东在东坡区修文镇中心旅馆304号房间内,容留王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代崇东提供的冰毒。另查明,被告人代崇东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代崇东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1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被告人代崇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王某某、江某某、郭某某、毛某某、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眉公(物)检(理化)字[2017]35号理化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代崇东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崇东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代崇东被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崇东有违法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崇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0日,折抵刑期10日,即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