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刑更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树云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82号罪犯王树云,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初中文化,住枝江市。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王树云因犯组织卖淫罪,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洪山刑初字第00844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4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10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王树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树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表扬、三次记功的奖励。并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1月21日,王树云缴纳罚金三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树云在服刑��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的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树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无审判员 张少华审判员 伍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