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民特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某1、王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1,王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民特192号申请人:张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王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张某1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某1称,请求事项:要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张某1为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住进申请人家中,2016年11月被申请人突发脑血栓,经医院诊查为亚急性脑梗塞、脑内多发缺血变性灶、脑萎缩、××变等语言障碍,无行动能力。因长时间卧床,××症。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共计6次住院,均由申请人与小弟张某2来陪护。基于上述情况,要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主张。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某与丈夫张某3(19XX年XX月XX日出生,20XX年XX月XX日死亡)婚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6人,长子张某4(19XX年XX月XX日出生)、次子张某5(19XX年XX月XX日出生)、三子张某6(19XX年XX月XX日出生)、四子张某2(19XX年XX月XX日出生),长女张某7(19XX年XX月XX日出生),次女张某1。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核实被申请人王某子女,张某6称,王某现在什么都不清楚,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说话,没有意识和思维能力,完全没有行为能力。张某4称,王某现在长期卧床,吃喝拉撒都没有意识,生活不能自理,没有认知能力,完全没有行为能力。张某7称,王某现在生活不能自理,吃喝拉撒都不清楚,不认识人,常年卧床,进食流食,完全没有行为能力。张某2称,王某神智很清楚,只是口齿不清,可以沟通,就是语言方面无法表达,不能下床长期卧床,有行为能力。邻居(楼长)于本海,其称:王某一直由张某1照顾,王某现在神智清楚,有思维能力,只是口齿不清,身体不能动弹,生活不能自理。邻居泥玉英称,王某一直由张某1照顾,因张某1孝顺我经常到她家玩,王某现在神智清楚认识人,只是说话不利索,身体不能动弹。王某之子张某5至今未到法院接受询问。对被申请人王某的精神状况及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本院委托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7月18日,该中心作出青岛精卫司法鉴定所【2017】青精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目前精神状态正常;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学鉴定作出判定。本院依据【2017】青精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张某1主张被申请人王某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的申请事项,与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1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