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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王某虎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67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王某虎 辩护人旷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7年5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王某虎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王某虎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虎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王某虎涉案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2、本案起因并非王某虎滋事所起,其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3、王某虎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4、王某虎系初犯、偶犯,无前科;5、被告人已被羁押近3个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与教育。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陈某、王某虎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均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 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述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玉 婷 李 雅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