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民终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南张羌立足鞋厂、温县东方鞋业二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张羌立足鞋厂,温县东方鞋业二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张羌立足鞋厂。住所地:温县南张羌办事处冉沟村南。经营者:徐作恒,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东方鞋业二厂。住所地:温县南张羌镇马庄村。经营者:马保利,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上诉人南张羌立足鞋厂因与被上诉人温县东方鞋业二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张羌立足鞋厂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南张羌立足鞋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张羌立足鞋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1508元,由上诉人南张羌立足鞋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同泰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席东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