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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杭州冠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杭州冠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华斌,张林芳,蔡卫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607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新月路507号。主要负责人:王雄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宾,该支行员工。被告:杭州冠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伟业路1号9号楼9432室。法定代表人:华斌。被告:华斌,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张林芳,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蔡卫东,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诉被告杭州冠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华斌、张林芳、蔡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512元,减半收取4756元,由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