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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唐伟与韦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韦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1936号原告唐伟,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告韦科,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唐伟诉被告韦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由于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足额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黄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