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银平与胡银华、罗安新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银平,胡银华,罗安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72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胡银平,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胡银华,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罗安新,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银平诉被告胡银华、罗安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要求补充证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银平撤回对被告胡银华、罗安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本院收取600元,由原告胡银平承担。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