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谭明凯、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红星社区那晚坡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凯,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红星社区那晚坡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9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谭明��。法定代理人:颜某,系申请执行人谭明凯之母。委托代理人:李英伟,南宁市邕宁区衡鉴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红星社区那晚坡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莫健康,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明凯与被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红星社区那晚坡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9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已经保全冻结那晚坡第2村民小组的银行账户50余万元,但由于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该案目前已移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当前这笔款项不具备处分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已经保全冻结那晚坡第2村民小组的银行账户50余万元,但由于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该案目前已移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当前这笔款项不具备处分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9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韦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明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