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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0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淑超与李新华、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超,李新华,李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0007号原告:刘淑超,男,汉族,1990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李新华,男,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李玲玲,女,汉族,1988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超诉被告李新华、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庆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