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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贾树厚与景大鹏、惠梅、李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树厚,景大鹏,惠梅,李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贾树厚,男,1952年7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景大鹏,男,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惠梅,女,1978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巨生,男,40多岁,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树厚与被执行人景大鹏、惠梅、李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景大鹏、惠梅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巨生的工资收入被本院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贾树厚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等待被执行人景大鹏、惠梅出现后恢复执行,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