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特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周宏成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宏成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544号申请人:周宏成,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毛海英,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周宏成因本院公告拍卖周增华所有的“海宇驳19”船、“浙普工159”船,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海宇驳19”船、“浙普工159”船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66442元,并提供了本院(2017)浙72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宏成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其申请登记的债权额真实有效,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周宏成债权登记的申请;二、对申请人周宏成申请登记的66442元债权(其中的55482元对被告周增华所有的“浙普工159”船享有船舶优先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徐嘉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