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876王从林与杨志得、李恒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从林,杨志得,李恒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876号申请执行人:王从林,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杨志得,男,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恒元,男,汉族,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从林与被执行人杨志得、李恒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