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君与张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君,张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950号原告:胡君,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张万峰,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胡君与被告张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胡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君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