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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朝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白玉喜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白玉喜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2民初3108号原告:朝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赵健。委托代理人:李刚。被告:白玉喜,男,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朝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玉喜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朝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朝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