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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15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福鑫汇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福瑞山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福瑞山水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福鑫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5846号原告: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IC-45-1。法定代表人:尾关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旸,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嵩,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福瑞山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3号楼9层1016。法定代表人:杨占伟,总经理。被告:武汉市福鑫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壹加壹(汉阳商会商务大厦)第1幢1单元5层7号。法定代表人:覃世攀,总经理。原告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瑞山水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福鑫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庆丽人民陪审员  严晓红人民陪审员  赵凤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易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