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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0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许贤明与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贤明,刘炎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782号申请执行人许贤明。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刘炎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贤明与被执行人刘炎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字第54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损失9568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54元、案件受理费101元、执行费50元、共计人民币9773元。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刘炎赞名下价值人民币9773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汤明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相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