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学政、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政,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孙学政,男,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李海燕,女,198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执行孙学政与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海燕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丰和支行62×××06账户的存款40966.9元,现因本案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海燕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丰和支行62×××06账户存款40966.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