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刑初4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杜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刑初490-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86年3月5日出生,住某某区某某街办某村某号。2004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23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杜某求购100元的海洛因,双方约定在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三面佛景区张建永承包的沙场交易。2017年1月1日0时40分许,杜某依约携带毒品乘车前往指定地点准备与张某某进行毒品交易途中被民警抓获,当场从杜某的裤子口袋中缴获1小包作业本纸质包装的白色块状物品。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白色块状物品净重0.111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杜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为其提供毒品的何望(已提起公诉)。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处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张某某、惠某某的证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封存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杜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在前往交易途中即被抓获,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杜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向其提供毒品的何某,有立功情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海荣审 判 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樊宝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