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特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冯建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宣红艳,冯建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5民特53号申请人:宣红艳,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现住济南市天桥区。被申请人:冯建长,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现住济南市天桥区。指定代理人:冯体聚(系被申请人之父),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申请人宣红艳申请认定冯建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宣红艳称,申请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冯建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宣红艳与被申请人冯建长系夫妻关系。冯建长于2017年5月20日在工地干活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后被送往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抢救治疗,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医生诊断有可能成为植物人,至今生活无法自理。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代理人冯体聚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认定宣红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宣红艳与被申请人冯建长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冯建长于2017年5月20日在工地干活时从高处跌落受伤,后被送往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1、特重度颅脑损伤右侧额颞部硬膜外(下)血肿、左侧额颞部硬膜外(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颞脑挫裂伤、脑疝、颅面骨多发骨折、颅内积气、双侧额颞顶头皮血肿、右顶部头皮裂伤;2、多发电击伤;3、多发椎骨骨折、C7椎体及附件骨折、T5椎体骨折、T6椎体骨折、C5棘突骨折;4、T5-8横突骨折;5、右肩胛骨骨折;6、多发肋骨骨、创伤性湿肺、胸腔积血(右);7、右耳外伤;8、多发软组织伤,至今未出院,一直呈昏迷状态,思维、行动、语言等方面有严重障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宣红艳提交的诊断证明、户籍证明、影像资料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冯建长目前的症状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宣红艳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宣红艳系被申请人冯建长的妻子,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冯建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宣红艳为冯建长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