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韦明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韦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政务新区。被执行人:韦明明,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徐之全与被执行人韦明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明明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炉桥支行存款75元至定远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账户13×××41(开户行:农行定远县支行)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福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