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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梅小平与宋振刚、郭宇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小平,宋振刚,郭宇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梅小平,男。被执行人:宋振刚,男。被执行人:郭宇慧,女。关于梅小平与宋振刚、郭宇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4190号民事判决书、(2015)米执字第00084号执行裁定书,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梅小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恢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