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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30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莫建华、曾秀琼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莫建华,曾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0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被执行人莫建华。被执行人曾秀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1030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莫建华、曾秀琼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做出(2017)川0107执3058号执行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莫建华、曾秀琼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XX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房屋(权XXXXXX)予以查封。现该案已执行完毕需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莫建华、曾秀琼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XX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房屋(权XXXXX)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华勇 来源:百度“”